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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流] 噪声新旧闻(跟帖有奖 !请勿灌水!)

本主题由 zhaott 于 2008-4-2 16:44 设置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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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高级工程师卢庆普说,除了电梯、变压器、中央空调、低音喇叭等低频噪声源外,城市道路交通中汽车尤其是大型客货车、公交车在启动、加速过程中发动机制造的低频噪声,正在越来越严重地威胁人们的健康。卢庆普说,现代科技已经发展出了不少效果很好的隔音材料,可以有效缓解高频交通噪声,但是,由于低频噪声穿透力强的特性,“关门、关窗”往往起不到作用。比如,公交车停站后再启动时,其产生的噪声频谱中,低频63赫兹左右的声波半波长2-4米,与临街住宅建筑室内的尺寸非常接近,当强劲的低频噪声穿透玻璃进入临街住宅房间后,往往产生共振现象,对人的健康造成极大伤害。

  多方寻求破解低频噪声污染问题的出路

  面对越来越严重的低频噪声污染问题,各地政府特别是环保部门都在进行积极破解。厦门市环保局局长谢海生告诉记者,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低音炮”问题,厦门市准备采取“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式。“疏”的方面主要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娱乐业、餐饮业的集中场所;“堵”的方面是正在起草、编制管理办法,将先前的告知承诺制变为行政审批制,从源头上对娱乐企业进行规范控制。

  “除了合理规划外,利用高科技、新材料可能是破解低频噪声污染的一个突破口。”据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声学专家林观辉介绍,福建省有关声学专家和高分子材料专家已经联合研发成功一种隔声材料--隔声毡,在控制低频噪声方面表现突出。福建省经贸委和科技厅的鉴定结果表明,隔声毡在用途、性能等各方面已经达到当前的国际先进水平。但此后成立的福建天盛恒达科技公司生产隔声毡的规模还非常有限,亟待进一步扶持做大。

  据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高级工程师卢庆普介绍,低频噪声因为分贝数不高而导致市民投诉无门的状况也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制订一部涉及低频噪声污染的新标准,卢庆普和林观辉都参与其中。据透露,这部《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及测量方法》目前已通过专家审定,但仍有一些方面正在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其一旦出台,低频噪声污染问题无法可依的状况很快将得到改变。

  卢庆普建议,政府的职能部门在这一标准未出台前,可以利用国家现有的包括《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健康住宅设计要点》等法律法规当中的一些规定,主动处理低频噪声的污染问题,积极维护群众的健康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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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皮带咋噪音的诊断技巧(转贴)


传动皮带咋噪音的诊断技巧

    吱吱作响

    皮带发出吱吱响声,一般情况下表明皮带表面摩擦系数大大降低,已经过度磨损。如果在车辆负载时发响,不妨观察其中一跟传动皮带,你会发现皮带、皮带自动张紧装置或皮带张紧轮上的阻力或者说弹力会异常地增加。

    大多数皮带自动张紧器在其底部与张紧器臂之间,沿着滑道方向的某处有一组皮带磨损长度指示标志。该标志由指针和两到三个标记组成,它标明了皮带张紧器的工作范围。如果指针超出了这个范围,那么皮带大概拉伸得过长,应该更换了。

    在没有安装皮带自动张紧器的车上,在两个皮带轮中间位置用一个标准的皮带伸长量测量尺进行测量。如果与标准值有差异,最好更换皮带。

    如果传动皮带的伸长量并没有超出它的极限值,那么如果你的车安装了自动张紧器的话,你就应该重点观察它。首先,启动发动机,尽可能地给辅助传动机构加载(如打开灯光、空调、转动车轮等),然后观察皮带张紧器悬臂;在发动机工作的同时,皮带张紧器悬管应该有一个小小的位移量。如果皮带张紧器悬臂不动,关闭发动机,在皮带张紧器悬管的工作行程之内人工移动它,大概有1/4英寸的位移量。如果皮带张紧器悬臂不能移动,就表明该皮带张紧器失效了,应该及时更换;如果皮带张紧器悬臂的位移量超过1/4英寸,说明弹簧负载太小,会使皮带打滑,再测量一次如果还是这样,只有更换皮带张紧器。

    如果皮带并没有过度拉长,而且自动张紧器工况良好,则看看皮带的工作表面是否磨得如镜面一样光滑。这是典型的由于皮带磨损过度而引起的在有负载时打滑现象,皮带轮表面脱落的油漆就是打滑现象的最好证明。

    如果皮带吱吱做响仅仅在潮湿的天气里发生,而且皮带及皮带轮表面也比较光滑。我们来做一个同样的试验:让辅助机构驱动系统在负载下工作,同时用洒水瓶往皮带上洒水,如果出现响声,则更换皮带。

    长声尖叫或刺耳噪音

    虽然皮带轮表面因沾有沙粒等脏物或使用过的皮带反向安装也会导致皮带发出长声尖叫或刺耳噪音,但通常是由于辅助机构驱动装置装配不当而引起的。

    如果上述噪音发生在一辆行驶不久的新车上,那可能是由于原制造工厂装配质量不高引起的。检查你认为可能引发故障的相关部件。如果上述噪音发生在一辆旧车上,那么你就该考虑其辅助机构驱动装置的一些相关配件是否要彻底更换了。仔细观察可能已经更换过的部件(如交流发电机、助力转向泵等),看看它们的安装支架是否牢固可*。同时也要留心在安装过程中是否有垫圈或衬套丢下,它们也有可能引起皮带轮装配失准。

    上面提到皮带和皮带轮之间沾有脏物或沙粒也能导致上述噪音,所以如呆汽车工作在比较脏的环境中,检查所有皮带轮的表面是否有脏物存在。购买空气的热潮已经告诉我这样做是非常有必要的。

    就拿正时齿轮皮带来说,安装后应立刻调整。这就是为什么要标明正时齿轮皮带旋转方向的原因。如果因为其它维修工作把正时齿轮皮带取下后再安装时装反了,当皮带运转时你就会听到尖锐、刺耳的尖叫声。你试着把皮带的安装方向颠倒过来,看看故障是否消失。

    嘶嘶声、嘎嘎声、咆哮声或呜呜声

    连续不断的嘶嘶声或嘎嘎声并且随着发动机转速的提高而增大,通常意味着辅助传动机构的轴承缺油。借助于听诊器,你可以进一步查听这些噪音。然后卸掉传动皮带,用手转动怀疑有故障存在的部件。如果转动困难或声音粗糙刺耳、发出格格声,不要犹豫,要么更换轴承,要么更换相应部件。但要注意的是:每次更换辅助传动机构的部件,一定别忘了更换皮带张紧轮和自动张紧装置。

    如果随着发动机转速的升高,连续不断的咆哮声逐渐地变为呜呜声,表明相应的轴承将很快失效。重复上述试验,在关键时刻避免系统灾难的发生。

    隆隆声

    隆隆声是一种较典型的皮带颤动而发出的声音,尤其在辅助机构传动系统负载工作时,当发动机达到一定转速时,噪音会明显增大。此类故障的原因一般是由于传动皮带过松、拉伸过长或者是皮带张紧器、张紧轮损坏。

    正如我在前面所说的,辅助机构传动系统故障在一些车型上确实较常见。相信上述诊断技巧能有助于你诊断和排除此类传动皮带噪音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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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对人类的危害
噪声对听觉的影响:长期生活在80dB以上环境的人50%耳聋,经常戴耳机听音乐会导致永久性耳聋。
噪声对视觉的影响:经常处于噪声环境中,使人眼的敏感性降低、瞳孔散大、色觉和视野异常,产生眼花、视力下降、反应迟钝现象,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噪声对消化系统的影响:噪声能使唾液、胃液分泌下降,造成食欲呆滞而引发消化道疾病。
噪声对儿童生长发育的影响:在吵闹环境中生活的儿童智力发育要比安静环境中低20% 营养学家发现噪声使人体的维生素B1、B2、B6、氨基酸、谷氨酸、赖氨酸等营养物质耗量增加,对儿童生长发育影响很大。
噪声对心脑血管的影响:噪声会使大脑神经调节功能出现失控现象,造成呼吸加快、心脏跳动剧烈、血压升高、血管痉挛、引发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
噪声对免疫系统的影响:长时间的噪声使免疫系统功能紊乱,使人容易受病原微生物感染,引发皮肤病或其他疾病、甚至癌症。
噪声对睡眠的影响:噪声影响人的睡眠质量和数量。连续噪声加快熟睡到轻睡的回转,使熟睡时间缩短。突然的噪声40dB时,使10%的人惊醒;60dB时70%人惊醒。睡眠不好将严重影响人的健康和工作。
噪 声 治 理

由于噪声对人类危害极大,因此人们通过对噪声的深入研究,总结出许多噪声治理的方法,归纳如下:

噪声治理方法一:主动降噪。主动降噪就是采用计算机技术,根据噪声的频率、振幅、周期等特点进行采样、并且生成接近同步的反相信号进行叠加,达到噪声治理的目的。目前,该种噪声治理方法还不够成熟,处于开发研究阶段。

噪声治理方法二:被动降噪。目前大多数降噪方法都是被动降噪。按照使用材料和部位又可分为减振噪声治理、吸音噪声治理和隔音噪声治理。在大多数情况下,通常是多种方法复合使用。按照目前的材料技术和施工技术,任何噪声基本都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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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om.cn/c/2004-09-04/08543580412s.shtml
治理社会噪音不力 三水一市民告倒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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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8:54 金羊网-新快报

  社会噪声究竟环保局能不能管?
  新快报讯(记者 保罗 通讯员 陈笑尘)因环保部门治理其居住楼周围噪音不力,居民潘德以行政不作为为由状告当事的佛山市三水区环保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潘德胜诉。这是民告官又一胜诉案。
  居民:向环保局投诉无用
  三水区居民潘德住西南镇文锋东路,在其所居住楼房的前有一家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据潘德诉称,这家企业不间断的制冷设备发出的巨大轰鸣声,每天进货、出货工人搬动货物的碰撞声以及汽车轰鸣声令整个小区无法正常生活。
  去年年初,潘德与附近住户联名向三水区环境保护局递交了《投诉书》。环保局到现场进行检测后,认定该购销部的冷却塔在运作期间的噪音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对该购销部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在15天内确保噪音达标排放。不过,潘德等人认为,环保局是按照工业区的噪音标准来处理食品企业的,其执行标准要比普通住宅区域宽松很多。
  之后,令人难受的噪音污染仍在继续。潘德等人再次向环保局反映情况时,对方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实际行动。
  环保局:社会噪声不属处理范围
  随后,潘德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三水区环保局诉至三水区法院。
  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在法庭上答辩称: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冷却塔产生的机械噪声是属于环保部门管理;但卷闸声、装卸货声、机动车声等社会噪声,环保局无权处理。同时潘德要求环保局限制业主的营业时间,是于法无据的。
  三水区法院一审认为,环保局接投诉后已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由此驳回了潘的诉讼请求。潘德一审败诉。
  终审:三水区环保局行政不作为
  潘德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和扰民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环保局有权进行治理。兴明冷冻食品经营部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开关卷闸、装卸货等噪音污染都属于环保局的治理范围。环保局辩称上述噪音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此作出环保局败诉的终审判决,令三水区环保局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履行治理潘德所诉噪音的行政职责。(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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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环境  


www.xawb.com 2004-01-17  

    本报讯(记者 高亚平)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为了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环境,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就治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环境有关事项专门发了通告。
  通告说明,社会生活噪声,即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通告指出,严禁机动车辆在城区禁鸣区内鸣笛。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作业时间为早8时至晚20时,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城区内不得设立户外“卡拉OK”摊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经办单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时,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分、县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限定时间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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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ANGJIN 金钱 +2 我很赞同 2007-4-14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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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65e.com.cn 作者:来建强 来源:新华网 2007-3-14 10:27:22

福建省环保局局长马承佳日前在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表示,全省在今年制定的市、县(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中,确定将治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与治理内河污染、道路交通扬尘污染等扰民问题一同列为政府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大学毕业后在福州上班和生活了一年,一个接一个的难眠夜如同噩梦般缠上了小郑。小郑所住的单位宿舍紧邻市中心的主街道鼓屏路,“整晚路上跑来跑去的车辆发出的声音在我耳边不停地响,睡不好,很痛苦。”和小郑的遭遇类似的还有陈先生,他家住在福州城区西二环路边的一个住宅小区里,因为缺乏必要的隔音设施,一家三口人经常是听着彻夜的车辆噪声熬到天亮。陈先生向记者抱怨:“几年前,福州城里的车辆还没有这么多,那个时候,福州的夜晚也比较安静。现在福州城里的车辆越来越多了,交通拥挤了不说,晚上也吵闹个不休。”  

        福建省环保局近日公布了一项全省23个城市环境噪声的监测报告,结果显示,福州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达到56.3分贝,属于“轻度污染”。23个城市的区域噪声总体上的等效声级为55.2分贝,也属于“轻度污染”,而且夜晚噪声监测所得的达标率远低于白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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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ANGJIN 金钱 +2 跟帖有奖 2007-4-14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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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城市社会服务功能上进行统一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避免环境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不得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

  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三十米。

  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  住宅楼内地下车库、设备间相邻上层为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造地下车库、设备间时采取隔声、防振等措施,避免对相邻上层居民造成影响。

  居住区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地下车库的使用管理,引导机动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正确使用地下车库,防止噪声、振动影响相邻各方的生活。

   第十七条  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应当合理安装,符合安装规范,其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停止使用、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时应当合理安排空调器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


  第十八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九条  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音响、运动器械等产生低频噪声的设备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第二十条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学校进行早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避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不得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

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地铁、城市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前款所称防噪声距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尚未作出规定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建设单位并应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款所指住宅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并对可能受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已有的交通干线与两侧住宅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逐步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区域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在依法划定的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机动车辆驾驶人不得违反规定鸣喇叭。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市区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规定的通行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拖拉机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指定的行驶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机动车辆夜间停放在封闭式居住区内时,机动车辆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防盗报警装置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

  机动车辆驶入居住区或者驶过邻近居住区的道路时,不得违反规定鸣喇叭,不得对外施放音乐。

  第二十九条 火车、机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的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三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认定并出具证明。

   作业原因、范围、时间以及证明机关,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第三十二条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

  (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依法制定并实施城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搬迁计划。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第三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噪声标准的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产生噪声的产品,其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应当如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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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ANGJIN 金钱 +2 跟帖有奖 2007-4-14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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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加强环保监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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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sonline.com.cn  2007年04月11日14时0分   星辰在线


资料显示,从2001年至2005年,拉萨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2006年,拉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363天,轻微污染2天,全年优良率达到99%。而幸运的是,居住在拉萨的我们就生活在这片纯净的蓝天下,每天呼吸着这样洁净的空气。
  为了保持洁净的空气,保护这片纯净的蓝天,拉萨市从政府到职能部门一直都在做着积极的工作:控制工业污染,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较大的企业实行关、转、迁等措施。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的监督检查。努力开发清洁能源,禁用塑料袋以减少白色垃圾对环境的污染等等。
  “十一五”期间,西藏自治区提出的环境保护总体目标是: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维护生态功能,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生态西藏。
  拉萨市环保局相关人员说,近几年,随着拉萨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的不断增长,拉萨的环境压力不断增大,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加之,一些企业落后的生产力,落后的工艺,以及一部分企业的违规行为造成的污染环境、破坏自然生态现象时有发生。职能部门的环境应急工作更有待加强。
  这些不利因素,促使职能部门加强环保监察力度,强化环境执法、严格环境准入,维护生态功能,保障生态安全。拉萨市环保局监察支队负责人说,为严格环境监管,拉萨市环保局专门制定了加强环境监察的措施。
  切实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
  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在科学划定拉萨市区及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基础上,加强环境监管,严禁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消除水源的污染隐患。划定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切实加强农牧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基本解决农牧区饮用水安全问题。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继续加强水泥厂、藏药厂以及宾馆等燃煤、燃油企业锅炉的清理整顿,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炉窑,促使清洁能源的使用。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场地及各种堆场扬尘扰民、污染大气以及饮食油烟污染的环境监管。结合目前工业布局和《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5》中对工业布局的规划,逐步开展重点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噪声污染控制
  推行畅通工程,优化城市交通道路系统,逐步扩大城市市区禁鸣范围。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有关防治噪声及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规定,强化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及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监管,扩大建城区噪声达标区域覆盖率。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采取无毒、无害或者低毒的原料代替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落实统一的监督管理职能。
  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力度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对拉萨市主要矿区和矿产集中区划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采矿采石的规范管理,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所有采选矿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予以取缔;对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批的,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新建矿山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规划。
  加快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环境监察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作用。着眼环境监察执法需要,提高环境监察队伍的污染源监管、现场调查取证、排污量核定、污染纠纷处理和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五种能力。配备监察队伍、优化人员结构。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环境监察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环保举报信息管理等系统,努力提升环境监察队伍的综合执法能力和污染事故防范、处置能力。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依法征收,足额征收,为拉萨市环境污染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加大禁止白色污染工作力度,巩固禁止白色污染工作成果。
  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力度
  在2006年的基础上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强化环境保护执法手段。加大环境违法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力度。惩治环境犯罪、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化解纠纷,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的长效机制。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污染饮用水源、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和开发资源不当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以重点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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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噪声污染总体呈下降趋势
记者 吴晶晶 2007-02-22

新华网北京2月22日电 中国环境问题专家在日前出版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总纲(国家卷)》中指出,近年来中国道路交通噪声和区域环境噪声污染总体上呈下降趋势。

  中国从1995年起对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和区域环境噪声进行监测,涉及的城市从最初的46个上升到目前的300多个。监测结果表明,近年来中国道路交通噪声和区域环境噪声污染总体上呈下降趋势。

  据介绍,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城市声环境质量曾整体恶化,主要原因是没有足够重视日益突出的道路交通噪声。近年来,国家在治理城市噪声污染方面,加强了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限制机动车、火车市区鸣笛,对造成声环境超标的交通重负荷路段,采取降噪措施,控制交通噪声污染。积极建设和规范管理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使重点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不再下降。

  有关专家还指出,目前中国城市环境噪声控制的特点正在发生变化,如由固定噪声源治理向流动噪声源治理转移,由大环境的噪声治理向小环境的噪声治理转移,城市居民对噪声污染的投诉由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转为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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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北京:噪声污染防治将成为环境治理工作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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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8日 11:31
    资料图:截止到6月5日第35个世界环境日,北京市的“安静居住小区”达到68个。防治噪声污染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部分,近十几年来,北京市通过制定办法,完善标准,加强执法检查、划定声功能区等做法来规范管理声环境,使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都低于55分贝。
中新网11月18日电 据北京日报报道,17日下午,北京市政府召开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问题。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会议指出,当前,北京正处于集中建设期,噪声污染已成为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噪声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生活噪声类型复杂,噪声源众多,成为群众投诉热点;夜间施工噪声季节性扰民问题突出;交通噪声排放强度大,治理难度高,受影响的人口较多;新出现的环境噪声污染现象缺乏相应的规范。
  会议认为,环境噪声污染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广大群众所关心和关注。切实治理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内容。北京市现行的环境噪声管理办法颁布较早,有必要通过新的立法,确立更适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的管理思路及措施,妥善解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问题。
  会议强调,各部门、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千方百计解决好环境噪声污染问题。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规划建设环节的噪声污染防治,加强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治理,努力防治交通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北京市环保部门要把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负起统一监管责任;各区县政府要遵循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努力为建设宜居城市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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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12月18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次会议于1997年4月3日批准。现将该次决定和修正后的法规文本予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并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组织开发和推广低噪声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综合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条 广州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上安全监督、渔监、航政监督部门及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对机动船舶、火车、航空器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的噪声质量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监察机构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划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公众公布。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 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条 在本市下列划定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酒店)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对上述区域内原有的工业生产设施和其它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限期治理或搬迂。   第七条 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防治环境噪声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虽已建成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检查。   第九条 生产经营活动排放的环境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治理,并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条 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环境噪声超标准扰民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第十—条 对造成环境噪声严重污染的单位需要限期治涯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中央、省和市管辖的单位,外地驻广州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单位,由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 (三)区、县级市管辖的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 本条(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建成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与相应的生产经营装置配套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随意打开隔声门、窗、罩,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凡在临街门口、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其它地方使用的发电机,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必须配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地从事经营修理汽车、摩托车和其他生产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第十五条 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的技术和设备,不得将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产品允许噪声标准的产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产生噪声的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如实载明产品产生的噪声强度。须在说明书和铭牌中载明噪声强度的名录,由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七条 经营电子音像伴唱(即“卡拉”0K)、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必须采取隔声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需要使用排放环境噪声设备的建筑,装饰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施工场地排放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建筑、装饰施工和装卸活动应当文明施工、文明装卸,禁止高声喧哗。   第二十一条 在市区行政街范围内禁止使用蒸气桩机,在市中心区东至广州大道、西至黄沙大道、北至环市路、南至昌岗路、新港西路范围内,禁止使用锤击桩机。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影响必须使用锤击桩机的,必须报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 根据保护声环境的需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扩大前款规定禁止使用锤击桩机的范围;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城镇禁止使用蒸气桩机、锤击桩机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搅拌混凝土的地段使用混凝土搅拌机。零星工程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的建筑、装饰施工场地,使用各种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锯木机,风动机具和其他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机械,除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机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公用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的,必须报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用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公安部门不发给年检合格证;新购置或从外地迂入本市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部门不发给牌证;外地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 生产、装配、维修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二十五条 在市区和城镇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符合公安、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低音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要,划定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地区。   第二十七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禁鸣喇叭的路段、区域不得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区域,二十三时至翌晨六时不得鸣喇叭;白天需要鸣喇叭时,应当短鸣,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三次; (三)不得用鸣喇叭的方法唤人; (四)不得在马路、街道、公共场地调试喇叭。   第二十八条 禁止拖拉机在公安部门划定的城区禁驶范围内行驶。 摩托车进出允许其行驶的内街、小巷,在二十三时至翌晨六时应当熄火推行。   第二十九条 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任务时禁止使用。 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的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不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条 禁止一切营运车辆使用扬声器招揽乘客。   第三十一条 路桥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高架路,应当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机动船舶的发动机应当装置有效的消声器,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机动船舶进入广州港东河道猎德闸至西河道珠江大桥东、西桥以内水域,只准使用电笛,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进入港区,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和乱鸣声号。公务船在执行公务使用喇叭和警响器时,必须遵守港务监督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用于广告宣传的航空器,其排放到地面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六条 火车鸣笛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火车进入车陂以西、珠江大桥以东地段只准使用风笛,不得使用汽笛。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禁止架设、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架设、使用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划定禁止燃放爆竹的范围。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涞顾客、宣传商品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 在公共场所、工商业经营活动场所和饮食摊挡,不得高声喧哗,干扰四邻。   第四十条 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设在居民稠密区的营运车辆站场,二十二时至翌晨六时,不得使用广播喇叭和电铃调度车辆;其他时间使用应当控制音量。   第四十一条 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四十二条 在住宅楼宇内,十二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翌晨七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的,依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责令其改正或者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除责令限期改正,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打开隔声门、窗、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经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屡教不改的单位,报请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对屡教不改的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任务的,除按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报请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责令中央、省直接管辖的单位停业、关闭,分别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区,县级市的单位停业、关闭,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允许噪声标准的产品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干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清除,并处以—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罚。对违反第二十五条的还应责令限期安装符合规定的喇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由港、航监督、渔监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还应责令限期安装有效消声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由铁道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对其他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严重污染是指严重干犹人们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影响人体健康或群众投诉强烈的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七月二日公布的《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本帖最后由 ZHANGJIN 于 2007-4-14 21: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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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发[2000]218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中“他人”理解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0]350)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该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据此,你局请示中所指石材加工企业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并干扰其本厂区之外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环保部门应认定为已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并应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三日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6年11月16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是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科学划分城市功能区,合理安排道路、交通、建筑物、绿化带等建设布局。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支持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推广。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制定实施标准的措施,防止和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督促、指导、协调其它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履行其职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和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建设项目的隔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小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加强居民住宅区的声环境管理,协调解决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在接到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后,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高架桥、轻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在已经存在噪声源的环境进行建设的,应当同时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及其它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等经营单位,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六条 工业、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和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市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十九条 在中、高考期间,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对建筑施工和住宅楼室内装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作出作业区域、时间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产设施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轻环境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范围内设置工业设施或者从事机械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必须提前5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安机关应当提前将拟发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时间、地点以及联系人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国家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装隔声、消声设施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建筑施工中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区域内,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一)居住区和其它人口密集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重点保护区域。

  确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将连续作业的原因、内容、时间及联系方式、投诉渠道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期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提出要求,并对其落实措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公路、城市道路、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确需经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装隔声设施等防止交通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它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保证正常、有效使用,不得改装、拆除或者闲置。除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自行安装报警器。

  第三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汽车定置噪声限值标准,定期公布需要进行噪声检测的机动车车型种类。

  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车型种类,依法对机动车辆排放噪声情况进行检测。

  机动车噪声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不予颁发定期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除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外,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使用气喇叭等高噪声的声响装置。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市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城市市区内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和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禁行的路段、时间,并设置禁鸣警示标识,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公交车候车站、客货运输场(站),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各类营运车辆不得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乘客。

  第六章 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在住宅楼内和楼下开办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等经营项目,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治理,其排放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单位,依法限期治理。

  第三十五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市和区、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设置在住宅楼内的电梯、供水、供热、空调、通风等公用设备,其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开发商、建设单位或者公用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七条 位于住宅区内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营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影响周围环境。

  第三十八条 18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进行可能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它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对周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宣传、礼仪庆典等商业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各类扬声器、音响器材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产生扰民噪声。

  在公共场所进行文体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实施产生噪声的行为,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避免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室内噪声,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及其它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业、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和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高考期间未按规定在住宅楼室内进行装修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进行工程爆破等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国家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关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辆擅自安装报警器或者在市区内使用气喇叭等高噪声声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营运车辆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乘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18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宣传、礼仪庆典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未遵守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文体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实施产生噪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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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噪声的主要来源
 1.交通运输噪声。城市交通业日趋发达,给人们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便捷和舒适,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不能不看到,随着城乡车辆的增加,公路和铁路交通干线的增多,机车和机动车辆的噪声已成了交通噪声的元凶,占城市噪声的75%。据统计表明,北京是世界有名的噪声污染城市。虽然城市车辆不及日本的十分之一, 噪声程度却比日本高出1倍。特别是一些临街的建筑,受害极重。
  2.工业机械噪声。这也是室内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由于各种动力机、工作机 做功时产生的撞击、摩擦、喷射以及振动,可产生七八十分贝以上的声响。这些声 响,像纺织车间、锻压车间、粉碎车间和钢厂、水泥厂、气泵房、水泵房都比较严 重,虽然都做了一定程度的降噪处理,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机器本体上所产生 的噪声。
  3.城市建筑噪声。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建设迅速发展,道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筑开发、旧城区改造,还有百姓家庭的室内装修,都造成了城市建筑噪声,建筑施工现场噪声一般在90分贝以上,最高达到130分贝。
  4.社会生活和公共场所噪声。比如公共场所的商业噪声、餐厅、公共汽车、旅 客列车、人群集会、高音喇叭等。据统计,社会生活和公共场所噪声占城市噪声的 14.4%。
  5.家用电器直接造成室内噪声污染。随着人们生活现代化的发展,家庭中家用电器的噪声对人们的危害越来越大,据检测,家庭中电视机、收录机所产生的噪音可达60至80分贝,洗衣机为42至70分贝,电冰箱为34至50分贝。近几年家庭卡拉 OK机广泛流行,有些人不顾他人的幸福,沉醉于自我的享受之中,这无形中又增加了噪声的污染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