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转)
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最早是在1982年颁布试行的,并经一段时间的试用修订,在1993年正式颁布实施。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的最高限值。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 昼间
| 夜间
|
0
| 50
| 40
|
1
| 55
| 45
|
2
| 60
| 50
|
3
| 65
| 55
|
4
| 70
| 55
|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ZF划定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的划分,一般认为7:00—22:00为昼间,22:00—7:00为夜间,但因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习惯有较大差异,因此标准中规定的昼间和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ZF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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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nl77 于 2007-11-7 10:2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