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5号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第十七条 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产品除外)
而现在有规格为小于1吨的中频电炉,是废不锈钢重熔生产钢材料的。想问:钢是不是属于特殊钢?这个项目可不可以上?如果是现有企业,那属不属于淘汰项目?急~~~请大家给点意见,谢谢:D
PS: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第三类 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五)钢铁
9. 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但本项目产品不属于“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钢材料
[
本帖最后由 falty 于 2007-7-2 10:5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