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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讨论 您认为当前环评工作中公众参与环节存在的哪些问题?

本主题由 windtree 于 2008-8-8 23:03 解除置顶

有奖讨论 您认为当前环评工作中公众参与环节存在的哪些问题?

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已有两年,笔者曾参与公众调查问题的设计,总体上感觉:题目是朝着有利于环评工作通过的方向设计的。
      很想知道,在大多公众调查是由咨询机构(环评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完成的情况下,而不是由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的第三方完成,怎样保证它的独立性,公正性?但存在的既是合理的,在没有更好的制度的前提下;

      您认为,在当前环评工作中,公众参与方式存在哪些问题?有那些环节可以改进?公众怎样更好的参与环评工作?

     说出你的意见和看法,我将酌情给予一定论坛经验和金钱的奖励。

[ 本帖最后由 zhaowendao1993 于 2008-4-21 12: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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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众参与的部分由于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或者完全无所谓,所得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有些项目总体上说是好的,但是部分人会受到影响,意见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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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是我们呼吸的空气
是我们饮用的水
……
它不仅仅是我们的
还是未来的
子孙后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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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环评常用的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有1、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2、通过网站发布或者张贴公示信息。3、开听证会。在公众参与方面应该更好的借鉴下厦门去年的项目的公众参与方式,使其真正能起到应有的效果,现在的项目,尤其是一些地区环保局审批的小项目的公众参与更多的流于形式了,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效果,这方面很是应该多加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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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aowendao1993 金钱 +3 你可以把厦门PX项目的公众参与方式发个帖子 2008-4-21 14:05
人生三大苦:环评、打铁、磨豆腐!
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不做环评不知道环评的累!
欢迎加我qq:33925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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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本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2006214,环发2006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章 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 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第二节 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ZF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ZF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第三章 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第一节 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咨询专家意见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咨询专家意见包括向有关专家进行个人咨询或者向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集体咨询。
  接受咨询的专家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咨询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对书面回复意见,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
  集体咨询专家时,有不同意见的,接受咨询的单位应当在咨询回复中载明。
第二节 座谈会和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第三节 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听证会组织者)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
  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  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组织者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记录员1名。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时,应当出具该组织的证明,个人代表应当出具身份证明。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会组织者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
  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按第二十四条所指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
  第三十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二)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作介绍和说明;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
  (四)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
  (七)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主要议题;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作的概要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七)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代表对听证会公众代表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应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二条 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适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听证会的规定。

第四章 公众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是否依法举行了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二)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是否认真考虑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了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时,应当就公众参与内容的审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在审批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以及前款所指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审查结果的处理建议;未采纳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的处理建议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机关,在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性规范,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关于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318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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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方式是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通过网站发布或者张贴公示信息、开听证会。但要真正做到反映反对者的呼声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呼声是比较困难的,PK厦门和PK青岛的环评项目都说明了这一点,大项目如此,小项目更不好说了。目前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1)        如何保证公众参与的公开、平等、广泛问题,避免流于形式;
(2)        能够真正反映不同的呼声,避免受某些ZF(大项目)和YZ(大小项目)的控制;
(3)        如何评价不同的呼声,发展与保护的问题;
(4)        如何通过公众参与,避免不合适项目的产生,又真正保护合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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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ZF起着关键的作用,地方ZF支持的话(特别是乡、村级),通常他们会配合环评单位提前做工作、宣传,公众参与就比较容易做。
而离开地方ZF部门,企业和环评单位在当地开展工作相对会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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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是我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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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总体来说,体现在环评的进步,但是从具体操作或是可行性,或是真正有多大程度的体现项目的是否能建设的可行性和公众的态度则很难。比如说:化工项目再怎么调查,就算是独立的第三方去调查,估计是全部反对的,但是对于公益性的项目,而公众,估计不会考虑到对环境的损害,而大多以自身的利益为重,对自已有好处的,或是提出的补偿条件能够得到满足的,是同意建设的,反之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提出来的补偿条件又得不到满足的,肯定是反对!只有少部分人在考虑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这是一个长期的建设过程,需要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真正的提高,而不是一窝峰的口头的上环保意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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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公众参与很多时候还都是形式,发放调查表企业可以自己找人填,当然也可以得到比较满意的效果;网站公示更是一种形式,试问有哪个老百姓会在网上关注公众参与或者是评价这些东西?除非是比较大的项目,在我看来,公示最简单直接的办法就是在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地方发放传单或以展板之类的进行展示,总比在网上公示效果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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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aowendao1993 金钱 +4 公示环节确实不尽如人意,但毕竟有了进步 2008-5-6 08:04
  • zhaowendao1993 经验 +1 公示环节确实不尽如人意,但毕竟有了进步 2008-5-6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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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参与目前感觉只是形式,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议很多都没有落实,对提出的意见也没有给出回复,难以取得公众信任。
我认为要在某些项目上先做好表率,将公众参与落实到实处,对提出的意见认真审理,通过网络或者媒体给予回应,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给予合理的解释,也可以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交流。做好一两个例子,才能取得公众信任,真正将公众参与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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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目前公众参与基本上是仍然形式主义,由环评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完成很难保证独立性,公正性,单凭个别环节的改变,没有实质的作用。什么时候变成无利益的第三方开展就有希望了。
就好比调表里边的问题设计得再科学,调查的对象没选对,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目前有些环评单位设计好调查表格及调查对象、范围后,就完全交给建设单位去做,是不太可取的,调查的结果常常令人啼笑皆非。所以一般来说,由环评单位亲自着手开展的调查,肯定比让业主单位单独完成的调查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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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aowendao1993 金钱 +6 与建设单位合作做公众调查倒是允许的 2008-5-7 09:10
  • zhaowendao1993 经验 +3 与建设单位合作做公众调查倒是允许的 2008-5-7 09:10
环评是个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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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参与目前感觉只是形式,由环评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完成,很难保证独立性,公正性,而且公众参与的热情也不高,环境保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也包括了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许多人根本不了解环评的意义,只是觉得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形式,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听证会会比其他形式好一些,不过任何形式到了中国企业和地方ZF那里,就会变味,不过现在比以前的情况好多了,希望随着经济和文明的发展,情况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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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aowendao1993 金钱 +8 我们共同期待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2008-5-12 08:07
  • zhaowendao1993 经验 +5 我们共同期待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2008-5-12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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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颁布的公众参与办法,从出发点来看是好的,只不过在实施过程中大部分都是以调查问卷、网络公告、张贴公告的方式,这些都是有空可钻的,找一些不相干的人来提一些已经准备好了的意见,某种情况下,问卷的填写人根本不是公众,有些人为操作的因素在里面。
个人认为,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需要建立起来了,从组织到实施,到最后定论都必须有监督管理机构来进行监督,此机构不能与项目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审批单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不得指定任何人、任何单位作为公众参与的对象。还有,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对象不敢提要求,不敢对建设项目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这一点是很不利的,正因为如此,项目建设单位与周围老百姓的矛盾日益突出,我觉得必须要重视在项目周围分布的居民区内老百姓的个人意见,从本质上改变以项目建设为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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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发表的文章中摘出来的部分内容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公众参与”调查表数据缺乏可信度
在环评工作中,对公众参与调查表的发放有的是环评单位,有的是建设方。现场调查本身就是一个耗时费力的工作,加之建设方心存几分担心。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会发生不负责任做法,就近找人填几张表,甚至不填表,闭门造车。造成调查统计数据失实。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1.2          调查问卷设计不合理
1.2.1 调查问卷中内容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
通过调查分析发现,不同环评单位所设计的调查问卷大同小异,不同类型的项目也往往设计同样的调查问题。
1.2.2 问题设置没有目的,技巧性也不够
例如,“您是否知道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A 知道,B不知道。”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做法,然而公众考虑问题的时候往往不会那么绝对,常常还有一些折衷的想法。其次,这个问题设置无意义,我们公众一般在项目没有建成之前不会知道其具体情况,而且他们对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知道与否没有关系,因为在调查问卷中有项目的简要介绍。再如:你认为该项目的建设对环境的主要影响是A.大气,B.水,C.声环境,D.固体废弃物,E.生态。这类问题是无效问题。项目会产生什么影响是在调查时应该告诉公众的,公众不必分析也分析不出这些问题。
1.3  样本选择分布不合理,缺乏代表性
样本的选择只限于项目区周围,而没有考虑到该项目实际可能影响的范围,所选样本反应不了总体。比如处于城市水源一级保护区附近的煤炭开采项目,该项目的公众参与不能只对矿区附近的居民进行问卷调查,还应该涉及到该水源所供给的城市居民、ZF工作人员、环保、水利、卫生系统等更多的人员。
1.4  数据统计中无效数据没有剔除,导致统计结果偏倚。
1.5          公众参与度低
被调查者很少关注环保,态度不积极,在填写调查表时欠考虑,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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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aowendao1993 金钱 +10 有见地,希望能看到你写的这篇文章的全文 2008-5-25 15:47
  • zhaowendao1993 经验 +8 有见地,希望能看到你写的这篇文章的全文 2008-5-2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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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的可信度不高
形式主义严重
不能从根本上体现环评的公正性
再就是有的项目是受到地方ZF的保护,仅凭环评咨询单位的一家之力是不够的!!

[ 本帖最后由 loveyoung 于 2008-5-25 18: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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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目前仅流于形式,调查的对象素质参差不齐,有些调查对象根本不明白调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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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aowendao1993 经验 +2 这个责任主要在调查者,而不是被调查者 2008-5-2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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