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外的公众参与的不同
首先拆迁机制不同:国外是建设单位拆迁,补偿全部归被拆迁人所有,如被拆迁人不同意(或大多人不同意),则不好拆迁(拆迁是合同行为)。国内是ZF强制推动拆迁,补偿大多数归ZF所有(如土地费用等),少部给被拆迁人。(故现在出现许多拆迁***事件,同时土地不数被占用,国务院累禁不止,原因即在此:土地拆迁是地方ZF的钱袋子。要改变这一现状,除非改变现有的拆迁模式,改变现有损害公众利益来填满地方ZF口袋的做法)。
其次公众参与执行主体不同:国外是建设单位或ZF部门进行公众参与。国内法律(环评法)虽然规定是由建设单位或审批单位进行公众参与,而审批部门现在假借手中权力强制推行要求环评单位进行公众参与(国家环保总局称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做公众参与),你想公众同意不同意与环评质量或预测结果可以说是两个不同概念,故环评单位没有义务和责任来做好公众参与调查。(而建设单位往往将环评通过作为前提条件来委托环评业务,亦要求环评单位在做公众参与调查时必须通过。故公众参与现在是流于形式,要改变现状,唯一出路,只有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法办事)。
最后公众参与结果不同:国外公众参与不通过,则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建设。而国内没有明文规定公众参与调查不通过则不得建设,而相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必须由法律来规定。故公众参与不通过,审批部门无权不批该项目,否则当事人即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向法院起诉审批部门不作为。(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修改环评法)。